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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樱井敦司 来源:工兵乐队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7:06:41 评论数:

17参见钱超:《论民意表达》,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56-157页。

在另一层面上,在权力型国家,社会秩序的一元化是其必然的结果。其次,民委员会只是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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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以为村规民约可以成为限制社会的权力化,实现社会秩序多元化的突破口。(二)法治与自治的失衡 自治的范围在哪里?除却法律明文之规定,这就是自治的的界限,也是村规民约的界限。对于流动人口,即没有本村委会户籍的人口,应视其居住长短给予参与订立村规民约的权利。学者在这方面的探讨多集中在二者的逻辑关系上,即包容关系还是并列关系。甚至有学者尝试通过对村规民约规则的逻辑结构分析与制裁性分析,得出村规民约在现实层面上与法律无异的结论。

道德和法律的融合已经内化于人民的内心,道德在人们的行为规范中内化,而且是国家建设社会秩序的方式。在农家女告倒村规民约一案中,禹城市某村民刘某因权利受村规民约侵害,状告村小组与村委会,法院受理了该行政案件,并对52名村民订立的村规民约做合法性审查,并最终作出村规民约违法,村小组与村委会败诉的判决。但在国内,由于制度的缺乏,媒体与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说不清的关系,尤其是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新闻媒体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更显错综复杂。

33廖奕:《法官如何正义地思考》,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4期。但更为重要的是,若要实现理想的修辞效果,言谈者必须充分考虑他所要说服的听众都是由哪些人构成的,因为这是言谈者选择使用哪些道理或价值论据、向被说服对象展示何种人格的先决条件。(3)修辞者因而必须通过说服或伦理等非强制性的象征手段,亦即修辞手段,影响和争取他们。本文原发于《东方法学》2012年第5期。

佩雷尔曼进一步发展了修辞中的听众理论。又能强化新闻媒体作为法院审判修辞听众的积极作用,使司法机关及时了解媒体新闻报道的标准以及听众的反馈意见,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听众要素的变化,及时调整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修辞说服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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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当发挥媒体在法院审判修辞中的听众价值,必须从媒体和法院两个方向上同时入手。必须强调的是,法院在考虑与媒体之间的修辞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司法独立、依法审判为前提,不得以牺牲司法独立为代价获得社会舆论对法官判决的支持。能否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公正程度,不仅关系到法官的修辞人格能否提高,而且直接影响着法官修辞的说服效果,因为公正审判在这里就是影响修辞效果三要素中的"道理"。提高法官人格素养、改善法院社会形象,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公信力,有助于提高包括媒体在内的听众对法院判决的接受程度。

所以,言谈者若想达到理想的修辞效果、成功说服听众,必须首先分析听众,听众的构成质量是影响修辞说服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律师的辩护意见反映了民众和媒体的意愿,并向法庭提供崔英杰家庭极其贫穷的证据,最终影响了法官的量刑决策。法院与媒体关系紧张的现状,是法院的审判过程逐步远离社会现实,还是媒体对法院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把媒体置于法院修辞中的听众地位,分析二者关系交恶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与司法机关合作,在电视台、报刊杂志举办相关的法制栏目,以此传播司法机关的声音。

如在沈阳刘涌案中,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但由于证据方面的瑕疵,二审改判死缓。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载《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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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理论在两千年后的佩雷尔曼那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他的新修辞学法学理论详细讨论了不同听众--当事人、上级法院的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理性公众等--在法律论辩中的作用,指出分析不同听众的特征对于能否获得良好的法律修辞效果至关重要。这在以法院为言谈者的法律修辞过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我国法院对长期存在的一些社会矛盾问题不能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判,导致其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

15现代社会中,公众获得外界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媒体报道,而非亲身经历。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内容与数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而后媒体又借助经其引导形成的"民意"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与选择。"12 二、媒体作为法院审判修辞听众的特殊作用 既然法律决定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形成的过程,那么,法官在依法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各类听众的理性诉求,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判断。已有越来越多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走进新闻媒体,他们的加入将逐步改善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准,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为此,有必要改善媒体成员素质,提高其作为修辞听众的质量。媒体从业人员构成质量低会加大媒体对法院进行负面评价的几率,也会增加法院说服媒体客观报道相关审判情况的修辞难度。

媒体作为法官需要说服的听众,与其他听众在法官决策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同,媒体经常会凭借它在公共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优势控制地位影响法官决策,有时甚至改变法官的决策方向。25可见,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负面报道很多并非是中立评价,媒体评价标准很多情况下存在偏颇。

有调查表明,法院在法官职业公信力、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法院裁判公信力、司法程序公信力、法院执行公信力等方面的较低或偏低状态,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整体缺失,导致法院系统的社会综合评价相对较低。人们对媒体的信任超过对法院的信任,借助媒体曝光或借助媒体对法院施压成为纠纷解决的常态途径。

在修辞学意义上分析我国法院与媒体之间关系交恶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媒体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趋于交恶。

媒体可以不断把自己的价值判断投射到公共信息中去,影响民意的形成,法官最终所考虑的"民意"实际是民意加媒意的综合产物。媒体在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这种控制作用,可能会对公众行为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当媒体对符合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重要事件予以强调时,就能够引导公众在安排个人行为时首先考虑与这些价值观念相关的标准。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社会问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之后,社会转型导致各类矛盾大量涌现。当然,我们也无法将法院难以有效说服媒体听众的原因完全归责于媒体听众质量不高上,法院行为是否符合"道理"、及其赢得听众尊重和信赖的人格感召力的高低,也是影响法院与媒体关系走低的重要因素。

惟有如此,才能彰显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通过修辞以媒体、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向其输送法律正义,而非沦为法院向媒体献媚的工具。一个素有较高社会威望的法官,即使与其他法官对同一事件作出同样的判决,也更容易获得听众认可。

而法院社会公信力的下降,又导致包括媒体在内的听众更容易倾向于认为法院裁判行为"道理"底气不足。从判决结果能否为听众接受的角度来看,该案法官的裁判行为可以说是一种修辞意义上的选择:判定继承人获得遗产,既不符合法的精神、又难以服众。

这将促使媒体主动提高自身法院审判修辞听众的质量、提高团体成员的法律修养,尝试根据法律标准正当评价各类热点案件,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的修辞关系,共同推进法院社会公信力的提高和媒体的健康发展。药家鑫案中,法院庭审结束之后当庭向旁听者发放量刑调查问卷,却引来媒体的不断讨伐之声。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全面提升法官人格素养:健全法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法官严格准入和畅通退出机制、惩戒腐败机制。媒体一方面依旧作为公众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传播中介存在,另一方面更多地以它的信息控制能力影响着公众的判断与选择,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控制力量。法官能否恰当考虑媒体的听众意义,会影响判决在整个社会中的修辞说服效果。但是,媒体传播信息过程中的议程设置功能也会带来消极的负面影响。

在修辞说服过程中,"修辞者除了设法使听众进入最有利于说服工作获得成功的感情状态以及向其'摆事实、讲道理'之外,还必须展示出一种能赢得听众尊重和信赖、对其具有感召力的人格,并利用这一人格所具有的威信来影响听众的决定。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其修辞者人格的下降,这直接影响着听众对修辞者的信任程度,进而影响修辞效果。

媒体在法官主导的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媒体既是司法审判过程的倾听者,又是审判方向的影响者,而且能够强烈地影响审判中其他听众的价值选择。媒体积极正确的报道不仅不会给法院审判活动带来过多压力,反而有助于推动法院改革,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有助于树立法院形象,弘扬法治精神。

③听众在修辞种类划分上的重要性表明,言谈者应当区分所要说服听众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修辞手段说服之,才能实现效果的最大化。不管讨论什么样的话题,公道的人与其他演说者比较起来总是能够更迅速地赢得我们更大的信任,演说者的人格可以说是最有效的说服手段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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